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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」,確定將「文創有價」的觀念納入法條當中,也就是政府用於有形無形的文創產業支出,經濟效用達二年以上,應視為是長期投資,列在資本門預算;同案也明定,政府應鼓勵文創事業提供優惠的原創產品及服務,並補助差價。(程平報導)
提出「文創有價」觀念的國民黨立委蔣乃辛說,文創人力及創意都是資產,所以只要經濟效用持續二年以上,政府就應該將這些支出列在資本門,視為是長期投資。(t)
同案中也規定,政府要鼓勵文創事業以優惠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,差價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補助。而在租稅優惠方面,為鼓勵營利事業支持文創產業,如果該事業捐贈總額在1000萬或所得額10%額度內,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。此外為鼓勵學生參與藝文展演,法案中規定政府也應在高中以下學校,提供美學及文創課程教學,並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,甚至可以發放藝文體驗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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